湖北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2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各学院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审定后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工作组,根据学院名额和实际,提出本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申报和初审的工作方案,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指导班主任组织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提出班级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全班公布。学院及时汇总、审核并提出学院建议名单,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建议名单并组织审核,提出学校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审定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划拨到学校后,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卡中。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追缴已发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缴资金纳入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