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工作条例
应善良助学金由香港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创办人、爱国人士香港大业织造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沈炳麟先生捐赠设立,用于帮助湖北大学部分品学兼优、家境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名额和标准
应善良助学金每届资助30名学生,每生在校期间获资助总额为人民币14000元,分八个学期发放。
二、申请范围和条件
应善良助学金申请范围为家庭经济困难(以贫困地区农民子女为主)、无力完成学业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自强,学习上刻苦钻研、奋发进取;
3、没有享受其他大额奖学金、助学金。
三、评审程序
1、评审发放工作在湖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湖北大学共同组成的“应善良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湖北大学成立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初评工作。
3、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应善良助学金申请表》。
4、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和德、智、体等方面的综合测评,将初评结果报湖北大学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5、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报“应善良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报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湖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备案。
四、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本助学金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拨支及使用情况由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湖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监督。
2、湖北大学有关部门应做好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坚持每学期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应善良基金会书面报告受助学生的相关情况。
3、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如不思进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违规违纪、生活不勤俭,经学校调查属实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后将停发其资助金,并报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备案。所缺名额,可根据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更换受助学生。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湖北大学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商议,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应善良福利基金会研究解决。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