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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6日    作者:        点击数:
  • 湖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象包括以下七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定期认定与动态认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定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上报的初步认定结果;

    (三)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成立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二)对本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进行审查、公示;

    (三)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第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由分管该专业(或班级)的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本专业(或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

    (二)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的显著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其家庭经济困难档次的建议。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上级信息比对确认,原则上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第十条 第七类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

    (一)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四)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子女;

    (五)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六)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读书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七)赡养老人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八)通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学生;

    (九)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当学年有效。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第七类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学生需对填写的家庭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

    (二)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表格,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提出本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

    (三)学院审查、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查各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初步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

    (四)学校审定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调整。

    (五)建立档案

    1.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秋季学期汇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因突发重大疾病、遭受重大变故等原因,家庭经济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可随时向学院提交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酌情动态调整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学院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六)有酗酒、吸烟成瘾、沉迷网络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的;

    (七)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责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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