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在内地普通高校上学的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国家教育部、国家民委特设立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根据《资助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划拨2016-2017学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的通知》,按照“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资助经费不能人人享受”,不得以任何形式年均发放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资助范围
我校在新疆招收的本科(含预科生)少数民族学生(含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不含留级生及新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培生或定向生)。
三、特殊困难学生的界定
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月生活费来源 (含家庭、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和预科生。
四、资助对象及发放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3.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单亲,父母一方下岗的可以优先考虑);
4.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学习成绩由各学院统一提供,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有效审核依据);
5.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6.在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工作中表现较好,做出突出贡献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2016-2017学年3门以上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留级、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6)参加宗教活动;
五、评审办法
各学院逐一了解本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结合去年的评定情况,严格按照《资助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上报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评审工作,严格遵守“资助经费不能人人有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集中资金优先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评定和发放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班主任、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2.班主任、辅导员根据该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及本人生活现况摸底核实后向学院提名;
3.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一等30%比例,向学校推荐本学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受助等级。
七、评定时间安排
1.各学院于5月18日(下周四)前将评定结果(含:2016-2017学度新疆少数民族困难评定表和汇总表提交学工处218室);
2.学工处将于5月31日前在网上公示。
附件1:湖北大学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审批表(湖大新疆学子QQ 群454147166文件里下载)
附件2: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受助学生汇总表 附表二.xls
湖北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5月12日